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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如何兌領? (一) 政府發放消費券係為振興經濟,民眾應將領取之消費券確實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等消費支出使用。而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僅有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所稱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包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公司、合夥、獨資及其他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農會)等。 (二)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得製作成電子檔案),彙總表及檔案格式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金融機構經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 會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 font color=red>二、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載明那些資料? (一)僅有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始需載明此項資料,若取得消費券之營業人,不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而欲將該消費券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或捐贈等用途,則持有該消費券之營業人勿填載消費券背面資料。 (二)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應於消費券背面填載銷售日期、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填寫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1. 銷售日期:指兌領營業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間,以收取消費券為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 2. 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係指持該紙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資料,包括其營業人名稱(如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為簡化作業,營業人得以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代替, 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得以其他店章代替。 3. 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係指金融機構將消費券兌付款項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帳號。 三、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可否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如消費者持消費券向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可否接受? (一)為達到刺激消費、振興經濟之目的,僅限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始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因此,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不得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二)如消費者持消費券向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上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仍可收取消費券,惟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必須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之消費券。 四、非金融機構營業人如經查獲有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供他人使用消費券時,會不會被處罰? 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不得對消費券持有人辦理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等行為,如經查核有前開所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將對該非金融機構營業人按消費券面額裁處1倍至3倍罰鍰。 五、消費者持消費券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營業人需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稅捐稽徵機關會查核這部分銷售額嗎?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部分,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小規模營業人部分,其收取消費券之銷售額如高於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稽徵機關將就差額部分補徵營業稅。 (二)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稅捐稽徵機關已洽請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提供消費券兌領營業人之電子檔案,各地區國稅局會將上開資料歸戶,如果營業人申報或查定之銷售額偏低達一定比率或金額,稅捐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經查明確有短漏報銷售額者,國稅局將依法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六、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何時可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兌領消費券之最後期限為何?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收到民眾使用之消費券,自98年1月18日消費券發放之次日起,即可於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二)營業人應於98年10月31日以前(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8年11月2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完畢。 代辦支票開戶 0913145203 姜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