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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由發票人簽發,記載一定的金額,請付款的銀行替發票人支付票款給受款人或執票人。 當然事前要與付款銀行簽訂無條件支付的委託契約,自己的帳戶中必須存有一定的金額, 否則就會有被退票的命運,畢竟付款銀行只是受託代為支付而已, 除非事前與銀行約定,存款不足的時候,銀行答應代墊一定的金額。 最重要的一點是委託銀行付款不能附有任何條件,帶有付款的條件那就不成為支票,受款人可以拒絕收受。 若是將簽發好的支票借給好友使用,而「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為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 支票在形式上的要件既已完備,並沒有欠缺記載的情形,發票人就應該按照支票所記載的內容負責, 支票記載委託支付的金額是一百萬元,就要負起給付票款一百萬元的責任。 或許借用支票的友人,在借支票當時,信誓旦旦說只是暫時週轉一下,在票載期日以前,一定會把支票收回交還: 或者說會照票載金額把錢存進銀行,供持票人領取。事後全都食言。 流落在外的支票退票後果還是要歸發票人負責。 因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只有借去的支票還存留在借用人的手中,發票人才可以用原先約定的事由來對抗。 借用的支票已經轉給第三人,除非證明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 向人借用支票很少會留在自己手中不用,這種抗辯的機會對發票人來說幾乎等於零。 打起民事官司來發票人是必敗無疑。所以借支票給他人使用,與借現金給人結果是一樣的,事前必須多作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