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票信管理新制及其应注意事项

问:票信管理新制之内容与旧制有何不同?

答:1.退票纪录及注销(注记)

新制

(1)退票后三年内清偿赎回、提存备付或重提付讫者,均可由票据交换所「注记」其日期,但不注销其纪录。

(2)「注记」资料,可提供查询。

旧制

(1)退票后七个营业日内清偿赎回、提存备付或重提付讫者,「注销」其纪录。

(2)已「注销」之退票纪录(俗称退补纪录),不提供查询。

2.拒绝往来

新制

(1)一年内发生退票,未经办理清偿注记达三张,票据交换所即通报其为拒绝往来户。

(2)拒绝往来期间一律为三年;取消六年及永久拒绝往来的规定。

(3)拒绝往来期间届满,或於届满前对於构成拒绝往来及其后发生的全部退票,已办妥清偿赎回、提存备付或重提付讫之注记者,均得申请恢复往来。

旧制
(1)一年内发生退票,未经办理清偿注销达三张,票据交换所即公告其为拒绝往来户。

(2)一年内发生退票,未经办理清偿注销达三张,拒绝往来期间为三年;超过三张,拒绝往来期间为六年;经两次拒绝往来,应予永久拒绝往来。

(3)拒绝往来期间届满,得申请恢复往来。

3.票信查询方式与内容

新制

(1)查询方式:以书面、网际网路或电话语音等方式查询。

(2)查询内容:书面与网际网路查询,除提供被查询者三年内全部列管的退票相关资料外,也提供清偿赎回注记及退票的明细资料;但电话语音查询则只提供被查询者有无拒绝往来,以及最近一年内存款不足退票与清偿注记的张数。

旧制

(1)查询方式:书面查询。

(2)查询内容:提供有无拒绝往来及一年内未经注销退票张数的一般查询,或除提供前项资料外,另包括被查询者关系户资料的开户徵信查询。

三问:何时开始实施新制?

答:新制预定自九十年七月一日实施。但其前置作业包括存户与往来金融业者间之约定事宜,则须於新制实施日期前完成。

四问:配合新制实施,存户须注意那些事项,以保权益?

答:1.须於接获往来金融业者通知其确认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约定书补充条款之后,详阅该补充条款内容,并於要求之期间(通知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回复,以避免逾期被终止原来支票存款往来契约。

2.签发票据须注意帐户内有无足额存款,以避免发生退票,影响票信。因新制实施后,退票纪录只能注记,不能注销。

3.万一发生退票,其后有清偿赎回等涉及票信之事实,须申请往来金融业者转请票据交换所注记,以表明票信状况有改善。

五问:配合新制实施,执票人须注意那些事项,以保权益?

答:执票人或即将收受票据之人,宜尽量利用票据交换所提供之资讯,以书面、网际网路或语音查询发票人之票信资料,以保权益。

六问:配合新制实施,金融业者须注意那些事项,以服务客户?

答:1.於新制实施之前,办理支票存款业务之金融业者,应於与票据交换所签订办理退票及拒绝往来相关事项约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通知存户,於通知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确认是否同意支票存款约定书补充条款乙事。

2.由於新制系以存户与金融业者间之约定为主要依据之一,因此,金融业者於办理上述通知时,应检附该支票存款约定书补充条款,并尽量利用各种机会,善用各种方法,本服务客户之热忱,辅导存户完成确认该补充条款之工作,包括:

(1)解说补充条款之要旨。

(2)给予存户五天以上之审阅期间。

(3)存户确认时,须於该补充条款签署。

3.新制於九十年七月一日实施之后,对於申请支票存款往来之新开户者,应辅导其同时签订支票存款约定书及支票存款约定书补充条款。

参:退票与清偿注记规定

七问:何谓「注记」?

答:指支票存款户如有退票纪录、清偿赎回或其他涉及票据信用之事实时,由票据交换所予以注明,备供查询。

八问:如何办理「注记」?

答:发票人得检具清偿赎回之原退票据及退票理由单或相关单据,向办理退票的金融业者申请核转票据交换所,并依「支票存款户票信状况注记须知」办理清偿注记。

九问:票据因那些理由被退票者,必须办理清偿注记?

答:1.存款不足。

2.发票人签章不符。

3.擅自指定金融业者为本票之担当付款人。

4.本票提示期限经过前撤销付款委托。

十问:发票人在退票后多久期间内清偿票款得申请办理注记?

答:发票人於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内清偿票款,得申请办理注记。

十一问:发票人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所发生的存款不足退票纪录未经注销者,可否办理清偿注记?

答:可以。发票人可比照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的新规定,在退票次日起算三年内清偿票款,办理清偿注记。

十二问:退票清偿注记期限为多久?

答:自退票次日起算三年。

十三问:发票人办妥提存备付注记,其备付票款留存帐上自退票日起算未满三年,发票人如动用该备付款项时,办理退票的金融业者应如何处理?

答:办理退票的金融业者应在发票人动用该备付款后两个营业日内,具函当地票据交换所取消备付注记,该张退票即计入拒绝往来张数。

十四问:发票人办妥提存备付注记,其备付票款留存帐上自退票日起算已满三年,而原退票据仍未重行提示时,办理退票的金融业者应如何处理?

答:办理退票的金融业者应即填具「支票存款户备付期满注记申请单」,送当地票据交换所作备付期满注记,发票人即可动用该备付款,且该张退票不计入拒绝往来张数。

肆:拒绝往来规定

十五问:在何种情况下,金融业者得拒绝与支票存款户进行支票存款往来?

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金融业者得予支票存款户拒绝往来:

1. 发票人在各地金融业者所开立之支票存款户,因存款不足、发票人签章不符或擅自指定金融业者为本票之担当付款人等情事之一所发生之退票,未办妥清偿赎回、提存备付或重提付讫之注记,一年内合计达三张者。

2. 因使用票据涉及犯罪经判刑确定者。

十六问:存款不足、发票人签章不符及擅自指定金融业者为本票之担当付款人等三种理由的退票张数应如何计算?

答:应分别计算。

例如:某甲在一年内有存款不足、发票人签章不符及擅自指定金融业者为本票之担当付款人的退票各一张,因其退票理由不同,退票张数分别计算而未达三张,所以不列为拒绝往来户。

十七问:支票及以金融业者为担当付款人之本票,其退票张数应如何计算?

答:应合并计算。

例如:某甲在一年内签发的支票发生存款不足退票二张,且签发的本票也发生存款不足退票一张,其退票理由相同,支票及本票的退票张数合并计算已达三张,应列为拒绝往来户。

十八问:拒绝往来期间为多久?

答:自票据交换所通报拒绝往来日起算三年。

十九问:为何取消永久拒绝往来?

答:1.世界先进国家有拒绝往来者,如法国及日本东京地区,均无永久拒绝往来的规定。

2.支存款户因二次拒绝往来致终生无法使用支票,此一规定稍嫌严苛。取消永久拒绝往来,可给发票人自新的机会。

二十问:在何种情形下,金融业者得终止为支票存款户本票担当付款人之委托?

答:发票人在各地金融业者所设支票存款户,因签发以金融业者为担当付款人的本票,在提示期限经过前撤销付款委托,经执票人提示所发生的退票,未办妥清偿赎回、提存备付或重提付讫注记,一年内达三张者,金融业者得自票据交换所通报之日起算,终止担当付款人之委托三年。

廿一问:拒绝往来户请求恢复往来之条件为何?

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经金融业者同意后,得恢复往来并重新开户:

1.拒绝往来期间届满。

2.构成拒绝往来及其后发生的全部退票,均已办妥清偿赎回、提存备付或重提付讫之注记。

廿二问: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的拒绝往来户如何处理?

答:1.不论拒绝往来期间为三年、六年或永久拒绝往来,在九十年七月一日以前执行已达三年者,一律解除其拒绝往来。

2.执行未达三年者,除将被拒绝往来及其后所发生的退票纪录全部办妥清偿注记者外,继续执行至届满三年为止。

3.但有上述情事之一者,仍须经金融业者同意后,始得恢复往来并重新开户。

廿三问:为何票据交换所每星期五登报公告拒绝往来户,改由电子媒体传送资料?

答:1.登报公告的目的在於通知金融业者对发票人予以拒绝往来,以电子媒体传送资料至金融业者即可达到上述目的,且更为便捷。

2.台北市票据交换所对当周拒绝往来户资讯,系以网际网路方式免费提供查询。

廿四问:支票存款户如为公司组织,於拒绝往来期间届满前,经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者,可否办理注记?

答:该公司得检具法院裁定书,经由往来金融业者申请核转当地票据交换所办理重整注记;经重整注记者,金融业者得暂予恢复往来。

廿五问:支票存款户如为公司组织,自暂予恢复往来之日起至原拒绝往来期间届满前,如再发生存款不足退票,其拒绝往来期间及起算日如何?

答:自票据交换所再通报之日起算,予以拒绝往来三年。

廿六问:在拒绝往来期间届满前,拒绝往来户可否申请办理清偿注记?

答:1.为充分揭露发票人之票信,票据交换所对票信之查询,系提供被查询者最近三年内全部退票及清偿注记之资讯,拒绝往来户倘将所退票据清偿赎回,仍应尽速办理清偿注记。

2.拒绝往来户如将全部退票清偿赎回,尚可提前解除拒绝往来,并重新申请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