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逾期、催收及呆帐纪录,自清偿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帐纪录最长不超过自转销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 退票纪录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绝往来纪录自通报日起揭露三年。但对於退票已清偿并办妥注记者,自办妥清偿注记之日起揭露六个月;拒绝往来提前解除者,自拒绝往来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个月。
(三) 破产宣告纪录或清算裁定注记,自宣告日或裁定开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注记,自更生方案履行完毕日起注记四年,但最长不超逾法院认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四) 信用卡资料:
(1) 信用卡资料揭露期限,自停卡发生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项未缴之强制停卡资料,未清偿者,自停卡发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偿者,自清偿日起揭露六个月,但最长不超过自停卡发生日起七年。
(2) 特约商店资料揭露期限,自解约发生日起揭露五年;特约商店每日请款交易资料,自请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
(3) 信用卡户帐款资料揭露期限,缴款资料自缴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帐纪录自清偿之日起揭露六个月,但呆帐纪录未清偿者,自转销之日起揭露五年。
(五) 会计师受惩戒处分资料,除撤销签证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余皆自处分或惩戒日起揭露五年。
(六) 其他信用不良纪录,自事实发生日起揭露五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约对於各该资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规定或约定者,从其规定或约定。
(七) 其他资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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