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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遗失处理方式 局库支票注销: 依据支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支票之原支用机关因事实需要办理注销时,得申请注销县库支票。-本局依此规定办理。 支用机关申请注销局库支票时,需填具局库支票注销通知书一式五联,检同原支票送本局行政室出纳办理,方法如下: (一)应在「原凭单及原签支票记载事项」栏分别填写有关资料: 支用机关名称-系指申请注销局库支票之机关。 编制日期及编号-系指支用机关原来编制付款凭单之日期及编号。 支付日期及编号-系指出纳办理支付之日期及收件编号。 预算科目代号及名称-系指原付款凭单所填列之预算科目代号。 支出用途-系指原付款凭单所记载之支出用途。 受款人-系指原付款凭单所记载之受款人。 地址-此栏可以省略,不予填写。 原签发局库支票号码-系指申请注销之局库支票号码。 金额-系指申请注销支票票面所载之金额,惟大小写均必须填写。 (二)填写申请注销局库支票原因。   注销局库支票后,各支用机关还有那些传票作业必须办理? 行政室出纳於受理并办妥注销局库支票之同时,各支用机关需编制收入传票,回复原预算科目之支付金额。 若仍需支付该款项,需另行编制正确之支付款凭单,送行政室出纳重新办理支付。  局库支票挂失补发及换发:  支票挂失止付: 受款人或执票人丧失局库支票,得向原签发之行政室出纳或向指定兑付之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依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填具局库支票挂失止付申请书,觅具经认可之保证人签章,申请挂失止付。 支票票面未记载禁止背书转让者依法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程序。 受款人或执票人为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申请挂失止付时,得免办保证,但应在挂失止付申请书注明「如有纠纷,由本机关自行负责处理」字样,加盖机关印信。 受款人或执票人丧失之局库支票,其票面盖有「禁止背书转让」戳记者,申请挂失止付时,得免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程序。仅划平行线两道戳继之支票遗失时,仍应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程序。 局库支票发票逾期一年,原受款人已死亡,且原支票已遗失,其继承人已办妥继承,具有合法身分,可以继承人名义办理支票挂失手续。 逾一年未兑现之局库支票申请挂失止付者,仍应依照「台湾省县市库支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挂失止付。 受款人或执票人丧失局库支票,系向签发支票之劳工局申请挂失止付,而经劳工局查明未兑付者,应即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之银行止付;另由受款人或执票人正式填送挂失止付申请书,再由劳工局向挂失止付之银行通知止付。   丧失局库支票,在何种情况下,必须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等程序: 受款人或执票人丧失之局库支票,其票面若无「禁止背书转让」戳记者,依县库支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依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外,尚须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等程序。 丧失局库支票,原受款人及执票人已向法院办理公示催告程序者,请依下列规定办理: 应俟法院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支票无效之日起,满三十日后,得填具补发局库支票申请书三份,并附法院判决书,向原签发支票之劳工局申请补发。 受款人或执票人在公示催告后,提供原签发支票之劳工局认可之担保,并填具补发局库支票申请书,得申请先行补发局库支票。如不能提供担保品时,得申请将该补发支票金额提存於法院。前项第二款之担保,应以与支票等值之现金、票据或有价证券为限,票据或有价证券之价低於票面价值时,应按市价计算。  丧失局库支票,於申请挂失止付后,若寻获原支票,应如何处理:   受款人或执票人丧失局库支票,於申请挂失止付后,尚未补发前寻获原支票,依县库支票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规定: 尚未向法院办理公告催示者,应以书面向劳工局或原受理挂失止付之银行,申请注销止付。 已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应先取得法院核准撤销公示催告证件,并检附该项证件,以书面向劳工局申请注销止付。  丧失局库支票后,需要多久时间方得申请办理补发:   依据县库支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受款人或执票人丧失县库支票,已依规定办妥挂失止付,其申请  补发县库支票,得视下列各项程序完成后,劳工局出纳始能办理补发局库支票: 查明该丧失之局库支票尚未兑付。 填具补发局库支票申请书(一式两联)。 须俟该丧失局库支票兑付之局库,将「挂失止付通知单」回证联,填注「尚未兑付,并已登记止付」等字样,退还劳工局行政室出纳。 如须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及除权者: 公示催告期间最少六个月。 除权判决,应自宣告该丧失县库支票无效之日起,满三十天,并检送判决书。  合於换发县库支票的条件:  依据高雄县县库支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合於申请办理换发局库支票之条件: 票面记载错误者。 字迹模糊不清者。 票面污损者。 发票期逾一年者。(惟发票期已满十五年者,则不适用本项规定。)  如何申请换发局库支票:  依据高雄县县库支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申请换发手续如下: 填写「换发县库支票申请书」一式四联,检同原支票,向劳工局行政室出纳申请换发。 由原支用机关在换发申请书上加盖付款凭单签证印鉴章办理换发。 换发局1库支票仍以原受款人为受款人。(应与原始凭证相同) 其系由执票人申请换发者,如原受款人业已死亡或事实上确无法觅得原受款人时,得具备劳工局行政室出纳认可之保证人并在申请书内说明,请求换发以执票人为受款人之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