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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遺失為由 規避付款責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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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問題 | 申請公司戶支票存款 發問者: AMY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11-03-03 09:22:18 解決時間: 2011-03-12 23:33:08 解答贈點: 10 ( 共有 0 人贊助 ) 回答: 3 評論: 0 意見: 0 網友正面評價 100% ( 共有 1 人評價 ) [ 檢舉 ] 外子的公司是去年11月成立,在成立之後即在富邦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個人已經與其分行往來近10年,並也有支存帳戶,往來紀錄一向良好),按照他們的規定,往來3個月後才可接受申請公司戶的支存帳戶,因此上星期至富邦銀行申請公司戶的支票存款,可是昨天銀行行員打電話來表示他們去公司查看(公司設立登記在住家,是做裝潢工程統包的業務,因經營初期,並沒有請其他員工,均是由外子在外接洽業務再轉包出去),他們便以門口沒有設立招牌,沒有正常營運為由不核可我們的支票存款申請,請問這是合理嗎?!怎麼可以以門口沒有設立招牌來認定公司沒有營業行為呢?! 最佳解答 網友票選 回答者: ANDY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 2011-03-04 10:25:47 [ 檢舉 ] 可能的原因 :妳即使往來已三個月 但是存款的餘額不高  設立招牌的確是主要原因之一 正常的情況下 如果個人戶的支存 往來狀況不錯的話時間又長達10年申請公司戶是不困難的. 可能有其他原因這是我的網站 可供參考http://www.easymoney.url.tw/yellowpage/hot.html 這是我的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monica123xo http://www.easymoney.url.tw/hot_470426.html 申請公司戶支票存款 2023-12-11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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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達人醫師 謊稱遺失支票吃官司 自由 更新日期:2010/04/19 04:11

記者鄭淑婷、何瑞玲/台北報導〕號稱考照無往不利、有「證照達人」之稱的博士醫生辛紹祺,這回踢到鐵板!他與人對開支票作保,發現對方支票被退,擔心受波及,申報「支票遺失」辦理止付,票據交換所函請警方查辦,因辛某明知道支票在哪,反而吃上誣告罪官司。

 

明知支票在哪稱遺失!!!!

 

辛紹祺在新莊市執業並開設補習班,目前還就讀法律研究所,他曾自豪說,他擁有2個博士、4個碩士,還跨領域,取得保險、證券經紀人等多張證照。對於支票借友討不回,辦掛失反吃上誣告罪案,雖然二審判處40天、緩刑2年,但辛某說,判決結果讓他成了銀行拒絕往來戶,他已經提請再審,還說「這對我是一種侮辱,絕不能留下污點!」

 

擁2博士4碩士學位

 

判決書指出,民國97年2月,辛某與林姓友人對開支票,分開4張共150萬元支票交付彼此,林某將支票存入台中商銀做為貸款保證,辛某同年6月發現林某開的支票遭退票,擔心150萬元拿不回來,辦理掛失止付,並在「遺失票據申報書」上載明「支票遺失」,林某存在銀行的支票因此遭退票,票據交換所函請警方查辦是否有人涉及侵占遺失物,才發現辛某涉嫌誣告。

 

指行員要求填申報書

 

辛紹祺說,林某是他大學同學,當時是要辦支票「喪失」非「遺失」,但銀行堅持要他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他說,只是單純要求止付,壓根沒打算告任何人,被迫填寫的申報書,上頭卻有「要求警方協助偵辦竊盜或侵占遺失物罪」,後來到警局撤銷遭拒,被以誣告罪送辦,認為根本是「陷民眾於不義」。

 

指撤銷遭拒陷民不義

 

板橋地方法院承審法官認為,辛某明知道支票在哪,本來就不可以辦理掛失止付,發現跳票應循民事途徑維護權益,卻執意辦理掛失,恐讓不特定人涉犯侵占遺失物,加上他有法律背景,更應知道流程,因此依誣告罪判處拘役30天、緩刑2年。

 

辛某不服提上訴,要求傳喚警方、法官、檢察官,還打算控告檢察官濫權追訴,二審反而刑度加重,因屬微罪仍獲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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