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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使用及兑付问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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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问题 | 申请公司户支票存款 发问者: AMY ( 初学者 5 级) 发问时间: 2011-03-03 09:22:18 解决时间: 2011-03-12 23:33:08 解答赠点: 10 ( 共有 0 人赞助 ) 回答: 3 评论: 0 意见: 0 网友正面评价 100% ( 共有 1 人评价 ) [ 检举 ] 外子的公司是去年11月成立,在成立之后即在富邦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个人已经与其分行往来近10年,并也有支存帐户,往来纪录一向良好),按照他们的规定,往来3个月后才可接受申请公司户的支存帐户,因此上星期至富邦银行申请公司户的支票存款,可是昨天银行行员打电话来表示他们去公司查看(公司设立登记在住家,是做装潢工程统包的业务,因经营初期,并没有请其他员工,均是由外子在外接洽业务再转包出去),他们便以门口没有设立招牌,没有正常营运为由不核可我们的支票存款申请,请问这是合理吗?!怎么可以以门口没有设立招牌来认定公司没有营业行为呢?! 最佳解答 网友票选 回答者: ANDY ( 初学者 3 级 ) 回答时间: 2011-03-04 10:25:47 [ 检举 ] 可能的原因 :你即使往来已三个月 但是存款的余额不高  设立招牌的确是主要原因之一 正常的情况下 如果个人户的支存 往来状况不错的话时间又长达10年申请公司户是不困难的. 可能有其他原因这是我的网站 可供参考http://www.easymoney.url.tw/yellowpage/hot.html 这是我的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monica123xo http://www.easymoney.url.tw/hot_470426.html 申请公司户支票存款 2023-12-11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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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人可以持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如何兑领? (一) 政府发放消费券系为振兴经济,民众应将领取之消费券确实用於购买货物或劳务等消费支出使用。而依据我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28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应向主管稽徵机关办理营业登记。因此,仅有已办理营业登记之营业人可以持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所称已办理营业登记之营业人包括已办理营业登记之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组织(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农会)等。 (二) 已办理营业登记之营业人以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款项时,应於消费券背面据实载明其名称、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负责人姓名(以上3项得盖「统一发票专用章」替代)、销售货物或劳务日期及汇入金融机构帐号,并填报兑领资料汇总表(得制作成电子档案),汇总表及档案格式可由各地区国税局网站下载。金融机构经确认消费券背面兑领营业人栏位填载齐全,并核对兑领营业人与存(汇)入金融机构帐户名义相同后, 会将等额新台币存(汇)入兑领营业人往来金融机构之存款帐户。 < font color=red>二、营业人持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时,应於消费券背面载明那些资料? (一)仅有向金融机构兑领之营业人,始需载明此项资料,若取得消费券之营业人,不直接向金融机构兑领,而欲将该消费券用於购买货物或劳务或捐赠等用途,则持有该消费券之营业人勿填载消费券背面资料。 (二)向金融机构兑领之营业人应於消费券背面填载销售日期、兑领营业人名称、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负责人姓名及汇入金融机构帐号,填写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1. 销售日期:指兑领营业人於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间,以收取消费券为代价之销售货物或劳务日期。 2. 兑领营业人名称、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系指持该纸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之营业人资料,包括其营业人名称(如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等)、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及负责人姓名,为简化作业,营业人得以其统一发票专用章代替, 免用统一发票营业人得以其他店章代替。 3. 存(汇)入金融机构帐号:系指金融机构将消费券兑付款项存(汇)入兑领营业人往来金融机构之存款帐户帐号。 三、未办理营业登记之摊贩、个人计程车业者或农、渔民等可否持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如消费者持消费券向其购买货物或劳务时,可否接受? (一)为达到刺激消费、振兴经济之目的,仅限已办理营业登记之营业人始可持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因此,未办理营业登记之摊贩、个人计程车业者或农、渔民等,不得持消费券向金融机构兑领。 (二)如消费者持消费券向未办理营业登记之摊贩、个人计程车业者或农、渔民等购买货物或劳务时,上开摊贩、个人计程车业者或农、渔民仍可收取消费券,惟不得直接向金融机构兑领,必须透过再消费(如购买原料、加油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之消费券。 四、非金融机构营业人如经查获有找零、转售、兑换现金、商品礼券、现金礼券,或以电子、磁力、光学等形式储存金钱价值,供他人使用消费券时,会不会被处罚? 依据「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第9条规定,非金融机构营业人不得对消费券持有人办理找零、转售、兑换现金、商品礼券、现金礼券,或以电子、磁力、光学等形式储存金钱价值使用等行为,如经查核有前开所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机关将对该非金融机构营业人按消费券面额裁处1倍至3倍罚锾。 五、消费者持消费券向营业人购买货物或劳务,营业人需不需要开立统一发票?税捐稽徵机关会查核这部分销售额吗? (一)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因此,使用统一发票营业人部分,不论收取现金、信用卡或消费券,应就其销售货物或劳务全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至於小规模营业人部分,其收取消费券之销售额如高於稽徵机关查定销售额,稽徵机关将就差额部分补徵营业税。 (二)基於租税公平考量,税捐稽徵机关已洽请兑付消费券之金融机构提供消费券兑领营业人之电子档案,各地区国税局会将上开资料归户,如果营业人申报或查定之销售额偏低达一定比率或金额,税捐稽徵机关将进行查核,经查明确有短漏报销售额者,国税局将依法补徵所漏税额,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处罚。 六、已办理营业登记之营业人,何时可以向受托办理兑付之金融机构兑领款项?兑领消费券之最后期限为何? (一)已办理营业登记之营业人收到民众使用之消费券,自98年1月18日消费券发放之次日起,即可於营业时间内向受托办理兑付之金融机构兑领款项。 (二)营业人应於98年10月31日以前(因适逢星期六,顺延至98年11月2日)向受托办理兑付之金融机构兑领完毕。 代办支票开户 0913145203 姜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