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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支票給友人的法律責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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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問題 | 申請公司戶支票存款 發問者: AMY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11-03-03 09:22:18 解決時間: 2011-03-12 23:33:08 解答贈點: 10 ( 共有 0 人贊助 ) 回答: 3 評論: 0 意見: 0 網友正面評價 100% ( 共有 1 人評價 ) [ 檢舉 ] 外子的公司是去年11月成立,在成立之後即在富邦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個人已經與其分行往來近10年,並也有支存帳戶,往來紀錄一向良好),按照他們的規定,往來3個月後才可接受申請公司戶的支存帳戶,因此上星期至富邦銀行申請公司戶的支票存款,可是昨天銀行行員打電話來表示他們去公司查看(公司設立登記在住家,是做裝潢工程統包的業務,因經營初期,並沒有請其他員工,均是由外子在外接洽業務再轉包出去),他們便以門口沒有設立招牌,沒有正常營運為由不核可我們的支票存款申請,請問這是合理嗎?!怎麼可以以門口沒有設立招牌來認定公司沒有營業行為呢?! 最佳解答 網友票選 回答者: ANDY ( 初學者 3 級 ) 回答時間: 2011-03-04 10:25:47 [ 檢舉 ] 可能的原因 :妳即使往來已三個月 但是存款的餘額不高  設立招牌的確是主要原因之一 正常的情況下 如果個人戶的支存 往來狀況不錯的話時間又長達10年申請公司戶是不困難的. 可能有其他原因這是我的網站 可供參考http://www.easymoney.url.tw/yellowpage/hot.html 這是我的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monica123xo http://www.easymoney.url.tw/hot_470426.html 申請公司戶支票存款 2023-12-11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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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由發票人簽發,記載一定的金額,請付款的銀行替發票人支付票款給受款人或執票人。 當然事前要與付款銀行簽訂無條件支付的委託契約,自己的帳戶中必須存有一定的金額, 否則就會有被退票的命運,畢竟付款銀行只是受託代為支付而已, 除非事前與銀行約定,存款不足的時候,銀行答應代墊一定的金額。 最重要的一點是委託銀行付款不能附有任何條件,帶有付款的條件那就不成為支票,受款人可以拒絕收受。 若是將簽發好的支票借給好友使用,而「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為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明定。 支票在形式上的要件既已完備,並沒有欠缺記載的情形,發票人就應該按照支票所記載的內容負責, 支票記載委託支付的金額是一百萬元,就要負起給付票款一百萬元的責任。 或許借用支票的友人,在借支票當時,信誓旦旦說只是暫時週轉一下,在票載期日以前,一定會把支票收回交還: 或者說會照票載金額把錢存進銀行,供持票人領取。事後全都食言。 流落在外的支票退票後果還是要歸發票人負責。 因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只有借去的支票還存留在借用人的手中,發票人才可以用原先約定的事由來對抗。 借用的支票已經轉給第三人,除非證明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 向人借用支票很少會留在自己手中不用,這種抗辯的機會對發票人來說幾乎等於零。 打起民事官司來發票人是必敗無疑。所以借支票給他人使用,與借現金給人結果是一樣的,事前必須多作思考。